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四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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