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交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交自字第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銘勇
法官王永春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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