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維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清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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