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更㈠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維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清貴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黃聖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