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5年度羅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283號
原   告  陳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朝昇 等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訴
之聲明顯非適法,狀載事實及理由亦非完整。依原告書狀所陳事
實,其訴之聲明可能係「被告應就宜蘭縣○○鄉○○段○○○○號
土地於民國50年6月2日所登記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24,800
元、設定權利範圍全部、設定義務人陳秀鑾之抵押權,於辦理繼
承登記後予以塗銷」,惟仍應由原告自行妥為研究、詢問律師或
其他確實具備法律專業之人士後,自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
具狀1式7份,補正適法之訴之聲明及完整之事實理由,逾期不補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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