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中小字第一三六六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伍仟元,及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向原告簽立切結書,承諾繳納訴外人
柯伊玲 申請租用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三號電話使用
。詎被告自九十年四月起至九十年六月止,共積欠電信費新台幣二萬三千四百五
十四元,僅為部分給付,尚餘一萬五千元未予繳納,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之事實
,業據提出營利事業登記證、切結書、國內數據電路租用申請書、欠費催繳通知
單、欠款明細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租用國內數據電路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小額民事判決,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其訴訟
費用額為一千元。
四、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
一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
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