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小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丁○○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等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4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4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三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