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竹東簡字第一七三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五日本院竹東簡
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四年
五月九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裁定業於同年月十二日寄存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一紙可參。
三、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後段、第九
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張百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