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74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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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蔡源輝
訴訟代理人  易哲生
       吳景維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43號案由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6月28日上午09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二十七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孫淑玉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
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六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四二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官 孫淑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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