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4年度員簡字第20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員簡字第二О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
四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之規定,處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壹台(內IC板壹塊)及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扣案物其中係扣得電子遊戲機一台,內含IC板一塊,並
非僅扣得IC板一塊,此部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尚有誤載,應予更正外
,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
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
五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
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員林簡易庭
法官洪榮謙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
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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