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3年度新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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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新簡字第300號
上訴人即被告 丙○○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天良 律師
複代理人 許世文 律師
被上訴人即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 律師
黃俊達 律師
莊信泰 律師
上列上訴人丙○○、乙○○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__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建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