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崇哲律師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猶有證人尚待調查,為免串證情形發生,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著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陳秋錦法官葛永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施惠卿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