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二0二號、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九0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零壹玖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本院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欣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