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法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五款准予變更為如後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六十二條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的董事長,該財團法人已在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召開第一屆第六次暨第二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五款修正變更為如後附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並經彰化縣政府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以府社老字第0九三0二四二0八六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爰檢具彰化縣政府函、董事會議紀錄、董事名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件,聲請裁定准予變更上述章程條文為如後附捐助章程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葳群公益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五款為如後附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修正後之條文,與財團法人的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的規定亦無不符,自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廖國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一日~B書記官莊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