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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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804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相對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第三人 陳育宏 將其所有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與聲請人,擔保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於民國①89年5月9日②93年12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①4,800,000元②4,000,000元,詎相對人自民國①94年9月9日②94年10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新臺幣①3,320,033元②1,415,133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云云。
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惟關於最高限額抵押權,由於其具有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且對於將來發生之債權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其債權額因在決算前並不確定,是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時,應提出債權證明,供法院就證據為形式上之審查(最高法院80年8月20日80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69年度台上字第1743號判決參照)。查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7日函請聲請人限期於7日內補正提出㈠陳育宏除戶謄本㈡交易明細表㈢釋明相對人變更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5月1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未盡表明之責,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陳金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
書記官何武聰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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