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司斗調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斗調字第11號
聲 請 人  鄭喬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堃源 間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聲請調解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相對人 林堃元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林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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