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60號
原   告  蔡惠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唯統飲品國際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25,965元,應繳
   裁判費30,9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30,49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世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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