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補字第17號
法定代理人 葉寶璩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莉莉 即利釱興洋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45,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