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司雄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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