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雄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中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泰山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非訟事
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