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聲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楊翠美
楊良雄
楊世鳳
相 對 人 郭金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並自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案號:99年度桃簡字
第944號、100年度簡上字第5號),業經本院判決確定,
第一審、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業據本院依職權
調取本院前開民事案卷核閱無訛,堪信屬實。經本院調取上
開卷宗審查後,除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已由相對人
繳納外,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
,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陳秋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郭美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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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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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備註│
││(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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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由相對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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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由聲請人預納,相對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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