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73號
原   告 源展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趙成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利安通工程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1,400元,應繳裁
   判費3,0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59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