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林倚令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號000000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向本院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查報被告「車號000000」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三、依民事訴訟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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