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05年度東小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東小字第89號
原   告  詹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詹宗瑋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
定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宗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雖以「詹宗瑋
」為被告,惟原告並未提出被告之身分證字號、年籍及正確
送達住址,無法確認「詹宗瑋」是否確有其人,亦無法確定
「詹宗瑋」之當事人能力,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9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5年9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郭韶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4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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