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1238號
上 訴 人 程尹津
上列上訴人因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
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於簡易訴訟程序適用之。又簡易程序上訴
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
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
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
服,提起上訴到院。因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5年
11月14日裁定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
業於105年11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
正,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詢問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其
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古振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莊達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