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板小字第257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上皓
被 告 盧國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11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肆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捌佰元,其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一、原告主張其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於民國103年9月5日18時40分許,行經新北市○
○區○道○號43公里800公尺處南向中外車道時,遭被告所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貨車,因操作不當之過
失而撞擊上述承保車輛,致使系爭車輛毀損,計支出修復費
用新臺幣(下同)42,040元(零件23,720元,工資3,200元
,烤漆15,120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給付上開修理費,依
法取得代位求償權,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42,04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
延利息。
二、被告則以:本件車禍是伊的過失伊不爭執,伊願意賠償原告
,只是依伊所拍當天肇事相片,伊未撞擊原告保車輪圈,但
是原告提出修復明細有輪圈修復費用,這一部份伊認為沒有
理由。此外烤漆部分費用過高。原告的保險業務員跟伊說輪
圈有刮痕,但伊認為那不是伊造成的,但保險業務員說那個
位置是相關的,那伊說縱使是伊造成的不需要整個換新,可
以將刮痕修復就好,伊上網查刮痕修復費用大概2,000元左
右。105年9月12日原告業務員有告知伊說車修好了要伊去看
,後來伊跟修車廠打電話,修車廠說領走了,所以伊沒有看
到,伊有跟修車廠詢問為何輪圈整個換新,修車廠說沒在修
理只能整個換新。庭呈簡訊內容,伊有要求業務員去重新估
價但他不理會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
由原告負擔。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車,因操作不慎之過失,致撞
擊系爭車輛等事實,業據其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
單、車險保單查詢、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卷宗、估價單、行照
、汽車受損照片、統一發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內
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六公路警察大隊調取本件車禍
資料核閱屬實,有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份、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1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1份、現場事故照
片6張附卷可稽。而被告對於事故責任不爭執,是被告對於
本件事故之發生具有過失,應可認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就系爭車損有
過失等情為真實,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上開侵權行為之規定
,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正當。茲就原告請求之金
額審酌如下:查依系爭車輛維修清單上所載之維修項目,核
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堪認上開修復項目所須之零件及工
資共計42,040元(零件23,720元,工資3,200元,烤漆15,12
0元),均屬必要修復費用無誤,被告空言辯稱系爭車輛之
輪圈刮痕應非伊所造成,且原告請求之烤漆費用過高云云,
尚無可採。又查系爭AHF-0525號自用小客車為000年10月出
廠(推定為10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可稽,至103
年9月5日受損時已使用10月又20日,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
月者,以1月計,為11月,其零件已有折舊,據原告所提出
之估價單所載,修車支出之零件費為23,720元,更新零件之
折舊價差顯非必要,自應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
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自用小客車耐用
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上開零件之折舊金額為
8,023元〔計算式:第一年:23,720×0.369×11/12=8,023
,元以下四捨五入〕,則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
件費為15,697元(23,720元-8,023元=15,697元)。此外
,原告另支出修車工資3,200元、烤漆15,120元,此無折舊
問題,是原告共得請求之修復費用共計34,017元(計算式:
15,697元+3,200元+15,120元=34,017元),即屬有據,
逾此部分之請求,尚屬無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書記官謝淳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