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婚字第604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94年度婚字第604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95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就請求離婚部份為非財產權訴訟,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就請求分配餘餘財產100,000元部份,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合計共應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郭文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書記官張琇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