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45號
原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癸○○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子○○、壬○○、丙○○、戊○○、丁○○、乙○○、庚○○、己○○、辛○○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46,400元,應
繳裁判費折合14,3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3,365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