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字第3號
聲請人甲○○
號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柒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應到院於破產聲請狀具(撰)狀人欄簽名。
二、請提出台端最新戶籍謄本、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債權債務之釋明文件過院參辦。
三、請具狀說明台端尚有何資產及證明文件。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簡燕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8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