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58號原告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等2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28,596元,應繳裁判費108,1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7,1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書記官趙信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