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本件被告就被訴連續施用第一級毒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訴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另行審結),其於準備程序中就前揭被訴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李幼妃法官張紹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雅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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