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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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8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八四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二八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係役齡男子,於經主管機關核准出境後,依規定至遲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返國,詎其竟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未返國,經台北縣政府土城市公所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催告應於前開期限返國,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
二、本件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爰審酌被告逃避兵役徵集之情節,及其犯罪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七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
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