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1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五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洪麗貴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八六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鍾啟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李威賜┌──────────────────────────────────────────────────────┐│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一五五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陳進成 │玉山商業銀行新莊分│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陸萬柒仟 陸佰柒拾│0000000│││││行││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