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八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五八五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古秋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王政煌┌──────────────────────────────────────────────────────┐│支票附表: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羅英雄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壹萬貳仟陸佰元│0000000│││││限公司永和分行│││││├─┼─────────┼─────────┼───────────┼────────┼────────┼──┤│2│羅英雄│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九十二年七月二十日│壹萬參仟貳佰元│0000000│││││限公司永和分行│││││├─┼─────────┼─────────┼───────────┼────────┼────────┼──┤│3│國貿紙器股份有限公│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壹萬零肆佰貳拾元│0000000││││司郭先釧│份有限公司土城分行│││││├─┼─────────┼─────────┼───────────┼────────┼────────┼──┤│4│ 陳欽濱 │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九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玖仟捌佰元│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