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一七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七二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與甲○○係夫妻,二人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四日二十時許,在台縣○○鎮○○路○○○號發生爭執,被告乙○○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在前址毆打甲○○,致被害人甲○○受左手背裂、挫傷,因認被告乙○○所為,涉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傷害之案件,起訴書認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具狀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