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11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1148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軍億 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
林詠善 律師 江沁澤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軍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七月二十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軍億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7年7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7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周明鴻法官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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