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訴字第3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3128號上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林建成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觀察、勒戒處分)選任辯護人 陳倉富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文林建成 限制住居於宜蘭縣○○市○○路000號。
理由
一、按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第303條第3款、第4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31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林建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原審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為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執行羈押。惟其被訴其中2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業經本院諭知無罪,依法固應視為撤銷羈押,惟查本案尚在上訴期間內,本院認被告仍有諭知限制住居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4條、第31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許曉微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文傑中華民國109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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