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緝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訴緝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雨恆選任辯護人林智群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674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成雨恆應知愷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販賣,竟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以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作為聯絡工具,於附表所示之時、地,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與附表所示之人,並完成交易。因認被告係違反修法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 成雨恆業 於民國109年8月31日死亡,此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商啟泰法官蔡宗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交易對象毒品種類、價格(新台幣)涉犯法條一、民國104年3月2日7時30分許。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林森北路錢櫃KTV對面之全家便利超商附近。 柯彥志 。愷他命(約3公克)、1,200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二、104年4月28日5時57分之後上午某時許。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三、104年5月1日14時42分之後下午某時許。同上。同上。同上。同上。四、104年2月13日13時3分之後某時許。臺北市中山區七條通某巷子附近(被告住處)。 譚景禓 。愷他命(約2公克)、400元。同上。五、104年3月26日4時許。同上。同上。愷他命(約4公克)、1600元。同上。六、104年5月5日16時4分之後某時許。同上。同上。愷他命(約2公克)、800元。同上。七、104年5月11日15時47分之後某時許。臺北市○○區○○○路000號。同上。愷他命(約5公克)、2,000元。同上。八、104年3月12日20時45分許。臺北市中山區天津街附近。 鄭靜湲 。愷他命、1,500元。同上。九、104年2月14日15時17分之後某時許。臺北市信義區2段某7-11超商附近。 高永麟 。愷他命(約10公克)、5,000元。同上。十、104年2月16日16時33分許。臺北市中山區林森北路與長安西路附近。同上。同上。同上。十一、104年3月29日23時27分之前某時許。同上。同上。愷他命(約10公克)、4,000元。同上。十二、104年4月10日6時32分之後某時許。同上。同上。愷他命(約7公克)、3,000元。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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