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9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2993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 律師
戴振文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3被告 許國清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即新臺幣壹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外,其餘新臺幣陸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玖萬玖仟參佰伍拾陸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原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0萬4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嗣改為:被告應給付原告59萬935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90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於程序上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經查:兩造同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5條、約定書第13條在卷可稽(分見本院卷第25頁、第4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應有管轄權。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於民國96年7月12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卡號:00000000
00000000)使用,依約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及預借現金,但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應給付如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所示循環利息。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11月3日即未再依約繳款,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2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消費記帳款新臺幣(下同)22萬6504元(含本金22萬278元、循環利息6226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
㈡被告於92年7月18日與原告簽立借據及約定書,並借得280萬
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2年7月18日起至112年7月18日止,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前12個月按週年利率2.78%計算,自第13個月起改依本行當時定儲利率指數加2.15%計算,並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本件利息係依分配表利息起算日時點之定儲利率指數為2.49%加年利率2.15%,合計為4.64%,原告僅請求3.19%)。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8年2月25日即未再依約清償,依約定書第4條第1項約定,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伊已依法行使抵押權拍賣抵押物(案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執字第46668號),經分配後,迄今尚積欠37萬285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爰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約定條款、ID帳務明細、客戶消費明細、借據、約定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及產品利率查詢(房貸訂價指數)為證(分見本院卷第13-45頁、第77頁),核與其主張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59萬9356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即110元由原告負擔外,其餘6500元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佳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書記官陳立俐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信用卡22萬6504元22萬278元20自民國97年3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無無15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2房貸37萬2852元37萬2852元3.19自民國9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民國98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0.638%加付違約金合計59萬93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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