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1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黃詩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貳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黃詩雅於民國106年2月17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債權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190668元整。
(二)依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九點五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1)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1553元整。(2)延滯期間利息:自民國110年1月16日起以本金新臺幣190668元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詎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月1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本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嗣經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等影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110年度司促字第7169號附表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自民國110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190668││月16日起││十計算之延遲利│││元││││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自│││││││第十期後應回復│││││││依原借款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