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8年度馬補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馬補字第67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上列原告與被告薛○○、薛○○、薛○○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
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5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順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致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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