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2536號
原 告 林錦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60,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