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11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1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云輝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貞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蒲攸瑋 間請求返還承攬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參拾玖萬貳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仟肆佰伍拾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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