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青芳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耿璋
嚴天琮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可楹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文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青芳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耿璋
嚴天琮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可楹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