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31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蔡青芳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
複 代理人  廖耿璋
       嚴天琮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可楹
訴訟代理人  王百治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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