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2937號
上 訴 人 王文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藍瑞興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713,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