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01年度虎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處
法定代理人  林榮輝
訴訟代理人 蘇家弘
複 代理人  楊海波
相 對 人 太元宮
上列當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 陳良玉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嘉義縣梅山鄉
碧湖村堀尺嶺22號、居雲林縣○○鎮○○路○○號)於本院101年
度虎小字第42號給付租金等事件,為相對人太元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太元宮為非法人團體,無訴訟能力,
聲請人已對相對人提起給付租金之訴訟,因相對人現無法定
代理人,且亦無選任訴訟代理人,恐致訴訟久延而受損害,
聲請本院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以利訴訟之進行等語。
二、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已對相對人太元宮提起給付租金等訴訟,業經
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虎小字第42號(原案號:本院101年
度虎小調字第10號)卷宗核閱無訛。而太元宮為非法人團體
,最後一任主任委員 朱文雄 約於民國99年6月時辭任後,迄
未選任新主任委員,太元宮目前無主任委員等情,業經林原
毅、朱文雄、陳良玉等人 陳明 在卷(見本院101年度虎小調
字第10號101年3月30日調解程序筆錄),是聲請人為太元
宮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本院審酌陳良玉先前擔任太
元宮之總務委員,對於太元宮之事務尚屬熟稔,陳良玉辭任
太元宮總務委員職務後,仍有協助處理太元宮積欠聲請人租
金債務事宜,努力解決太元宮之債務,熱心公益,應無不適
合擔任太元宮特別代理人之處,且經本院詢問陳良玉之意見
,陳良玉亦表示願意擔任上開訴訟之特別代理人等語(見本
院101年度虎小調字第10號101年3月30日調解程序筆錄)
,故認由陳良玉擔任太元宮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依法
選認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2條、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高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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