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朴簡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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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羅元同
羅峻卿
羅永波
葉羅月珠
陳 羅素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所謂
顯然錯誤者,乃指裁定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
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之判斷,即非顯然錯
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0年4月22日裁定由羅元同、羅峻卿承
受並續行訴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承受訴訟之
聲明有無理由,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因繼承人實際上非
僅上開二人,就此部分應有誤寫或其他類比錯誤之情形云云
,惟查:本件聲請人所聲請更正之裁定,所列之繼承人固有
缺漏,然此並非裁定誤寫、誤算之顯然錯誤,故聲請人聲請
更正,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