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1年度桃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小字第37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蔡惠婉
被   告  廖坤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前段、第2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
里○○鄰○○○路○段○○○巷○○弄○號3樓」,此有被告之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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