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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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0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建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8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建榤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榤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符合數罪併罰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⒈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⒋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林建榤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附表編號1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案件,附表編號2之罪則屬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即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本件受刑人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法院就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刑,有受刑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應執行刑程序選擇權調查表各
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歷次犯罪情節、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既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即應併予執行,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盧伯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美鳳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未經許可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103年1月27日│103年1月24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66號│103年度偵字第96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港簡字第105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6月16日│104年2月13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港簡字第105號│103年度重訴字第1號││決├────┼──────────────┼──────────────┤││確定日期│103年7月1日│104年3月16日│├────┴────┼──────────────┼──────────────┤│備註│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字第1695號(執行完畢)│度執字第83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