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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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家親聲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親聲字第192號聲請人 陳泰同 相對人 陳威仁 法定代理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局長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定陳泰同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
指定 莊陳瓊媛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受監護人無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之監護人者,法院得依受監護人、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三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另行選定適當之監護人:
一、死亡。二、經法院許可辭任。三、有第一千零九十九條各款情形之一,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法院依前項選定監護人或依第一千一百零六條及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時,應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四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男、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之叔叔。茲因關係人即相對人之父 陳雲騰 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四日死亡,而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母 劉靜業 經鈞院以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四○○號民事判決停止親權確定,且關係人即相對人之法定監護人 陳賴淑琴 已於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死亡,致相對人無監護人。茲為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計,爰聲請另行選定由相對人推舉之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另指定由相對人推舉之關係人莊陳瓊媛(女、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查:㈠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同意書、立同意書為證,並有本院九十八年度家訴字第四○○號民事判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辦案進行簿在卷可參。準此,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另行選定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為有理由,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㈡依民法第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二項規定,在本件裁定確定前,應由相對人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相對人之監護人,附予指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魏愛玲附錄:
依民法一千零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千零九十九條之一規定:
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於財產清冊開具完成並陳報法院前,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僅得為管理上必要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