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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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4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448號原告 林玉玲 訴訟代理人 呂宗達 律師
何偉斌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陸賢君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明定。
二、應補正之事項:原告起訴僅繳納離婚部分之裁判費,惟其另請求被告應將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之部分,尚須補繳新臺幣23,176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