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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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515號原告 朱錦文 訴訟代理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 呂素萍 上開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訂於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審理(按依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服務事務大隊台中市第二服務站103年1月2日移署服中二芳字第0000000000號函,被告業取得依親居留許可,居留效期至104年6月11日止,於居留效期內有效出境加簽即可獨自出入臺灣地區)。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7日
書記官紀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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